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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 >>
投标者中标后,发标方拒绝签订合同,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发标方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发标方应当适当补偿投标方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之处和误工等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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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二辑,总第32辑,第187—192页:穆俊路诉霸州市康仙庄乡辛店三村村民委员会在其中标后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缔约过失赔偿案

1998428,霸州市康仙庄乡辛店三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召开村办面粉厂承包经营招投标会,村名丁某以5.8万元获中标。后丁某要求撤回投标获得被告同意。被告于429晚召开第二次招标会。穆俊路(原告)以5万元中标。被告口头告之原告,次日8时带齐承包费,签订承包合同。但是次日原告按约到被告处,被告没有同原告签订合同,也没有收取原告承包费。后被告同丁某签订合同。

原告诉称:为了筹集承包费,即向与其有借款关系的借款人张某提出要求提前收回自己19943月借出,19993月到期的5万元借款。原告因提前收回借款,将原约定的年24% 利息降至6%,原告为此损失4.8万元利息收益。

河北省霸州市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被告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适当补偿原告的损失。法院于19981027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赔偿金。

被告不服上诉称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与原告利息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借款给张某5万元的直接证据,且张某又是原告的姐夫,张某的证言不能采信。原告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之处和误工等损失,酌情确定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法院于1999126日判决被告给付赔偿金105.7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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