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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
·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经工商登记变更到受让人名下。出让人以受让人未明示澳门居民身份主张撤销合同不成立。身份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只会导致相关审批、工商变更等行政事务的发生。在受让人已取得合法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予以撤销。(股权转让、撤销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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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是各发起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没有约束力,规定了公司成立3年后发起人之间转让股份的约定,并未规定上市前发起人不得对外转让股份,股权转让无效不成立。未按约履行义务为违约,按照约定除应当继续履行外,还应支付违约金300万元。(股权转让、无效不成立、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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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请求为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新增股东资格及出资入股行为无效,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系确认之诉。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以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的请求数额为由而驳回系适用法律错误。(股权转让、诉讼程序、改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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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双方均有迟延履行之情形,均应依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份股权协议分别针对不同的公司股权转让,两者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得以与争议无关的另一份合同作为抗辩的理由。(股权转让、双方违约、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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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过户登记是我国股权转让的法定形式要件,但法律没有规定须经登记程序才能生效,故股权过户登记只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一个内容,而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且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生效。公司的产品没有通过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效力。(股权转让、解除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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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其股权转让前后的对外债务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新老股东间可以对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对外债务的分担进行约定。(股权转让、债务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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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人的证据为入驻公司后自行审核的结果,无法证实证据的真实性。会计审计报告是全面审计,无法证实转让年度财务报表出让人存在欺诈,解除合同条件不成就。国有产权有偿向非国有企业转让未评估,收购方无权主张合同无效。基于现状和公平的考虑,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股权转让、证据规则、无效不成立、解除不成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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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公司法所禁止的发起人转让股份的行为,是指发起人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转让股份。法律并不禁止发起人为公司成立三年后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4.15亿元过高,违约责任应以8100万元被占用期间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为参考调整为500万。(股权转让、无效不成立、解除不成立、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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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增资和股权变更等文件中,代表出让人签章同意的印鉴章,为公司在与银行结算业务中使用的预留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非出让人在公司设立登记文件中所使用的印鉴,预留法定代表人印鉴存在由公司财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保管和使用的可能。印鉴用于涉及出让人本人自身权益事项时,印鉴的签章效力应经其本人认可。(股权转让、转让的盖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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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让方保证所列债权的完整性、有效性,债权没有超出法定诉讼时效,否则给受让方或公司所造成损失由出让方负责赔偿。受让人承诺函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发出的,与股权转让没有实质性联系,无须有关部门批准生效。(股权转让、证据规则、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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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让方虽未就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开具发票,受让方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解决,但依此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其不支付剩余的权益转让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股权转让、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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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全部转让前已经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也进行了最终确认。股权转让后债务人未支付债务而主张已经抵消,但抵消债务函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出具的,未经债权人新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认可,不能认定为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股权转让、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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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受让方是从第三人处受让出让人持有的股份,目的是为了避免直接受让股权可能存在的成本和政策风险(国资公司转让投资需履行报批程序)。出让人要求直接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构成了对协议的根本性违约,受让人可主张法定解除权及定金罚则。(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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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0年5月知晓存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赔偿事由后,超过2年未主张过该项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法关于撤销权规定,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丧失请求变更股权转让协议的实体权利。(股权转让、撤销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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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所指公司尚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对外进行商业活动资格。外资企业转让股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在缺乏审批前提下应认定无效。私刻公章,以未成立的公司名义对外出让股份、收取他人股份转让款和增加出资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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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公司章程本身目的正当并为受限股东提供了适当的救济手段,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否则即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身特性、未来发展及立法精神相违,限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股权转让、章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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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纠纷中股权受让人应该支付转让款,该法律关系和出让人对公司是否实际出资系两个法律关系。即使出让人实际未出资,受让人也无权以此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应该由公司向出让人主张权利。(股权转让、不同法律关系、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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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转让变更未经工商登记,但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能改变受让人为公司唯一股东的事实。唯一股东转让股权无须征得已不是公司股东的原股东的同意。(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人气:1814
· 公司股东无权擅自对外出售公司资产,即使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售公司财产,收益属公司,而非公司股东,否则股东即可以通过出售公司资产的方式抽逃注册资本,有悖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必须遵循《公司法》关于盈余分配之强制性规定,从公司获取股利,而不能直接分配或划拨公司资产。(股权转让、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人气:2215
· 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支付转让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责任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守约方有权主张约定违约金。(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约定违约金)
人气:1837
·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我国禁止《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任意转让。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了许可证转让行为无效。(股权转让、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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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股东登记成立,但股东并没有投入注册资本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投资,亦不参与该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及分取红利,《股东会议决议》上的签名均不是股东本人所为,属无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无约束力,股东要求享有该股份收益权利和股份处分权利缺乏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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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股权利益,对其他股东利益变相侵占、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增加债权人的风险而被法律所禁止。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放弃其公司权利、公司支付股东对价、公司先行收购股东股份的行为,显然不属抽逃出资。(股权转让、抽逃出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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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出让方违约应支付应按该款额的3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2697822元。(股权转让、附条件合同、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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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又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由于没有办理公证,未能满足协议的生效条件,虽然按照补充协议履行了一定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已经生效。仍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股权转让、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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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债权存在的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该原则对和判决书争议的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不可能参加诉讼并进行质证的第三人无约束力。否则就以法院的认证代替了该第三人的质证。(股权转让、证据规则)
人气:1652
· 银行进账单虽未注明款项用途,但证人证词可证实股权转让的事实,受让方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出让方的证据账册,由于是复印件,没有原件佐证,况且从账册所记载的内容也不能反映出退款的事实,至于报警回执,不能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股权转让、合同成立、解除合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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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经营协议约定需转项经营或转让企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一致既可操作。当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的利益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首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股权转让、善意第三人、二审改判)
人气:1594
· 结合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来看,合同的性质为股权转让合同,不是转让专利实施权的意思表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不改变公司与专利权人关于专利许可实施的约定的承诺。(股权转让、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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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应该履行支付转让款义务,协议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现同期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每日千分之一即为每日万分之十,已高达同期逾期贷款利率4倍多,明显属于过高。受让方要求调整,法院可调整为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股权转让、调整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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